美国法律期刊中“信头偏见”的系统性不平等

史蒂芬·汤姆森(Stephen Thomson)概述了他在法律学术出版物中找出的存在“信头偏见”的证据,并提出了消除它的方法

六月 21, 2020
Gavel, scales of justice and law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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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研究发表对学术职业发展影响至深。在这个排名和指标的时代,信誉至关重要。因此,如果发现期刊长期存在系统性偏见,不利于那些在声誉较差机构的研究者,这会使学者感到沮丧。但是在美国法律学术界,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怀疑期刊编辑(大多数是学生)会受到“信头偏见”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发表决定受到提交作者的机构关系的过分影响。

我决定调查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于最近发表在《哈佛法律与技术杂志》(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上的研究结果为“信头偏见”的存在提供了有力的统计依据。

该研究是迄今为止对美国法律评论进行的最大规模的审计,涵盖了4500多篇文章和近6000名作者。它分析了在2014年至2018年(含)的5个日历年中,在华盛顿与李法律期刊排名中前50位(T50)的美国法律评论作者的人口统计数据。

由于编辑委员会倾向于每年更改,因此提供了足够广泛的样本来减轻单个编辑委员会的特质。一种设计好的方法是测量每本T50杂志上发表的作者机构声望的中位数,并且通过应用线性回归分析,在期刊排名与其作者的机构声望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相关性。

标准的异议(在论文中已被充分声讨)是,更好的学者(懒惰地定义为更知名大学的学者)将撰写更好的论文,并因此在更好的期刊上发表。从提出问题到固有的精英主义,这种说法有很多错误。

此外,我的研究中的其它发现进一步加强了“信头偏见”的证据基础。我测量了所谓的“自我出版”,即期刊发表与该期刊所在机构相同的作者的论文。除了给学生编辑带来广泛的利益冲突之外,这些数字令人震惊。T50期刊的平均自我出版率为7.7%,但线性回归分析显示,排名较高的期刊往往具有较高的自我出版率。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比率惊人地高,《弗吉尼亚法律评论》最高为24%,《纽约大学法律评论》为20.4%,而《哈佛法律评论》为20%。

当期刊的作者中几乎有1/4与该期刊隶属同一机构时,除了“信头偏见”以外,很难用其他任何方式对此进行解释。这将证实美国许多法律学者的怀疑,并使他们有更多的理由对当前的法律审查制度感到遗憾。毕竟,这些都是备受追捧的出版物。

好消息是,并非所有的T50期刊都有很高的自我出版率。自我出版率最低的期刊是《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仅占0.7%;《威廉玛丽法律评论》,有0.8%;《康涅狄格法律评论》,有1.2%。

各种学生编辑也向我传达了他们对发表本校教职工研究的担忧。值得称赞的是,这并不能减轻对“信头偏见”的广泛关注:学生编辑处于被要求评估有经验学者工作的困难地位,以至于他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转向文章质量的代理人。

作者的机构信笺可以用作主要准绳,具有较高的隶属关系,可以推崇质量,而较低的隶属关系会使文章笨拙、带有劣势的推论。

当期刊试图提高或保持自己的声誉时,它们也被激励在更负盛名的大学中发表作者的著作。这样,期刊和作者便相互滋养并保持彼此的声望。因此,无论论文的质量如何,在顶级大学以外的法学院的作者(而且,正如我在本文中所讨论的,海外作者)都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

这并不是说这种偏见不会出现在同行评审期刊的世界中,但是通过两项改革可以大大改善美国法律评审制度。首先,应该有一条规则,禁止期刊发表本校研究者的著作,从而大大减少利益冲突和裙带关系的可能性。

其次,法律审查应制定一项全面的盲稿审查政策,以便从根本上消除作者身份这一发表录用的潜在因素。

这些举措并不是解决法律审查系统缺陷的灵丹妙药,但它们将为所有作者提供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主要障碍之一是,从现有体系中受益最大的学者对变革的动机最小,对变革的阻碍最大。这就是为什么以数据和证据为基础来解决当前系统缺点的方法胜过谣言传闻的原因—它使现有系统的防御性明显降低—这正是我对“信头偏见”进行统计调查的原因。

我希望这些数据将被用来更坚定地主张在法律审查系统中进行变革,以成为推动其从精英封闭式的工会过渡到学术职业的更公平、更平等的决定因素。

史蒂芬·汤姆森(Stephen Thomson)系香港城市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的法律学副教授。

本文由张万琪为泰晤士高等教育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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